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目前没有硬性规定。但要注意的是,有些发票上注明了使用期限,比如是说在20xx年前底开具有效的字样,那就要在规定的字样之前开具。而没有注明使用期限的,在税务局没有下发作废文件之前,都是可以使用的。如果发票改版了之后,发票自然也就失效了。
是否可以跨区域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但是该款规定也说明了,只有“未经批准”,才不得跨区域运输。
Ps: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算作废了,也不能丢掉哦!
空白发票是指还未开具的正式发票。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空白发票怎么办?
一、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空白发票应该怎样作废?
步骤其实很简单:
一、如果开票系统内的发票已作废,纸质发票没有作废,只需在纸质发票上加盖“作废”字样即可;
二、如果纸质发票作废,开票系统内发票没有作废,进入开票系统,在发票管理——发票作废中选中该发票,作废即可(可在发票查询中查询该发票是否作废);
三、如果纸质发票作废,开票系统内发票是空白,进入开票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填开,随便填一张发票,然后作废它,打不打印都无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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