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一张发票“开票有误+当月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方未记账未抄税”三个条件都符合,为什么却无法作废呢?
最近森森有点忧伤:开了一张发票,不小心开错了,本来以为重新开具很简单,可是点击“已开发票作废”或“未开发票作废”都无法作废。出现了什么问题呢?快随亿企赢小编一起看一下吧!
增值税电子发票不能作废?
这种说法大家是不是也第一次听说?这里亿企赢小编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增值税电子发票确实是不能作废的。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16个热点问题中提到:
同时江苏国税12366解答中也明确: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发现开具错误,不需要退回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即可。
另外,亿企赢小编还整理了两个与发票作废相关的常见问题给大家,
常见问题一:除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还有哪些发票不能作废呢?
答:除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废外,还有一种发票比较特殊,就是成品油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所以这种发票不论是否跨月都是不允许作废的,应开具红字发票。
常见问题二:已经认证抵扣的专票对方误作废,怎么办?
答: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的专票也是不允许作废的。实务中,很多上游企业财务人员发现当月发票开具错误后,没有与购买方沟通,直接将发票进行作废。购买方如果遇到“我认证抵扣,你私下作废”这种情况,应当将已经认证的进项税额及时转出,后续按照销售方重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亿企赢提示:
1、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2、对于销货方,如果发现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建议与购买方及时沟通,核实对方是否已经认证。如对方尚未认证,满足发票作废条件的,再予以作废;如果不满足作废条件的,应当开具红票。
最后,亿企赢小编提醒大家:对于发票的开具、作废、红冲等操作,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要不然麻烦的还是自己哦~不仅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工作负责。
亿企赢温馨提示: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亿企赢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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