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可以起诉,基于法律规定的职权,管理人是可以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的。职权主要有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等。
一、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可否起诉
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是可以起诉的。管理人与破产案件本身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但管理人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并非其自身享有此项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职权。
《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对于债务人的欺诈行为和偏颇性清偿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破产法第31、32条规定的行为,管理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财产。
二、企业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如下: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公司破产法人要还钱吗
公司破产后以公司的破产财产承担债务,如果公司法人没有做出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时,不需要对破产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法人是公司股东且存在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他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出资不实的,由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4、股东抽逃资金。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5、公司注销,如果经清算公司仍有财产,由分得财产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分得财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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