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过程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财务审计;清理清算;破产财产分配计划;破产清算报告;破产企业登记注销。破产申请的审查范围为:破产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一、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程序是什么?
国有企业破产申请程序如下: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损失严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
2.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3.全面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入破产企业后,清算组正式取代破产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经营,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和清算。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定义、范围、分类、登记破产企业财产的活动。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计划。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请求法院终止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销。到目前为止,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二、破产后债务要偿还吗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以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的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破产财产由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管的全部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及其他财产组成,具体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
(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企业破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但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一年内查出破产企业有实施无效行为的隐匿财产的,仍可由人民法院追回并补充分配给债权人。
三、破产别除权的行使条件
债权人行使别除权应当符合的条件:
(1)别除权产生于破产宣告之前,即在破产宣之前,债权债务关系就已合法形成,并已设定抵押权或担保权。
(2)别除权的客体限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即只能是从属于债务人所有,已设置担保权或抵押权的担保物或抵押物。
(3)债权人行使别除权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至清算组制定破产分配方案之前,以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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