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应当先申报。破产重组程序中未按时申报的债权后果是,债权人将失去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费用。破产债权确认的诉讼是,企业主对自己企业的债权提起民事诉讼,并依法进行审查。破产重组程序的步骤大致为四个步骤:
申请、审查、通过和法院批准。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应先申报吗?
确认破产债权的诉讼应当先申报.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法律规定的特殊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
二、破产企业债权通知程序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三、破产债权人会议有啥用
1、债权人会议代表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组成的人员从法律上加以固定,可见其肩负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若有少数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这并不能影响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只能视为其放弃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
2、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意思的表示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任何权利,都必须通过债权人会议才能行使。如同意接受和解协议、同意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同意破产分配方案、破产分配方式等,债权人都必须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通过表决的方式达成一致,形成决议才能行使,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表达意思的唯一“舞台”,是行使权利的唯一合法形式。
3、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协调和解协议。”由此可以看出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而且是法定的基本形式。
债权人会议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非法人团体,因而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不能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它也不具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能力或者被诉讼的非法人组织,但是债权人会议确是破产程序中不可缺少的组织,相对于清算组而言,它是具有独立实施监督权的自治机构,相对于人民法院,它却是债权人意愿的自治共同体,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能和权利范围,充分显示出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独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