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当妥善管理债务人财产,谨慎稳定经营破产企业,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编制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并及时向法院报告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报告事项。
一、作为破产经理,律师应该做到这一点
作为破产经理,律师应该做的是:
1.妥善管理。按照预定计划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件等资料;妥善管理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经理偿还的债务或者交付的财产;
2.操作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应当按照不同的破产程序确定;严格控制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3.找出家庭背景。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定财产状况报告;
4.做大蛋糕。通过行使撤销请求权和追回权,追回相应债务人的财产;要求债务人未完全出资的投资者支付出资;
5.依法抵消。认真审查主张抵消的债权;
6.制定计划。制定重组计划草案;
7.监督执行。在重组程序中,将财产和经营事务转移给债务人后,进行监督;
8.稳定大局。做好沟通、说明、说服工作,避免矛盾;
9.接受监督。全面记录执行职务流程,方便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查询和监督;
10.及时报告。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报告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
二、破产需要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八)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九)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提供担保合同);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三、企业申请破产保护流程
《破产法》管辖着公司如何停止经营或如何走出债务深渊的行为。当一个公司临近山穷水尽之境地时,可以援引《破产法》第十一章来“重组”业务,争取再度赢利。破产公司,也就是“债务人”,仍可照常运营,公司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破产法庭的批准,公司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
如果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申请破产,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来“清理”(拍卖)公司资产,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公司债务,包括对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
一般来讲,如果公司申请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破产,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变成废纸一张,因为如果破产法庭确认债务人无清偿能力(负债大于资产),就可不归还股东投资。此外,公司资产经清算优先偿还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后,往往所剩无几。
多数上市公司会按照《破产法》第十一章申请破产保护,而不是第七章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因为他们仍希望继续运营并控制破产程序。第十一章规定了一些复兴公司业务的程序,也确有一些公司重组计划成功,重新开始赢利。但有些公司最后还是以清算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