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不接受的裁决可以上诉,不接受裁决的破产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破产不接受的裁决是否可以再审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并不一致。从法律上讲,破产申请不接受的裁决可以再审。
一、破产不受理的裁决能上诉吗?
破产不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接受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被法院执行了还可以申请破产吗?
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与可不可以申请破产是没有关系的,申请破产的主体是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就可以申请破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44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其中第(1)项规定: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三、破产公告与申报债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也就是不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是否公开,法院在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时,必须公开进行。应在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首先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债权人、债务人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可发布公告。公告是人民法院送达破产宣告裁定的基本形式,是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的送达。破产公告一般应当刊登在专门公告刊物上,并进行其他的公告安排,或通过广播、电视进行公告,同时应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公告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破产宣靠裁定的主文,应当写明破产宣告公告、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破产企业的名称、破产企业的资产情况、基本负债情况、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2、有关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的保存护事项;
3、告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或破产清算组织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4、告知债权人申请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5、破产清算组织已被指定的,公告破产清算组成员的姓名、住所及地点;
6、公告生效的日期,一般应写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