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或企业可能在经历一段时间的低谷后面临破产。个人和企业都需要在破产后及时还清债务,并遵守一定的还债程序。那么,破产还债程序的结束是什么呢?以下是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介绍,我希望能帮助您。

一、结束破产还债程序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破产财产分配后,破产清算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终止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终止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通知人民法院。

破产清算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破产清算组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人民法院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破产企业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营业印章等。企业注销登记后,其法人资格宣告消除,未分配的债权应当消除。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当宣布清算组撤销。

根据规定,破产程序结束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规定追加分配。

如果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重新分配,可以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所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是不恰当的。无论财产有多少,也应按照清算程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国家无权收回债权人的财产。

二、破产财产包括哪些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4、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

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