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许可人,被许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由许可方办理。
3、被许可人通过一份合同被许可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数量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只能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其他申请应当提交合同副本并注明合同原件在哪里。
4、允许多个被许可人通过一份合同使用一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被许可人的数量提交《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只能提交一份商标许可合同副本。
5、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授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也可以出具相应的授权函授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被许可人将注册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的,应当提交与原许可人签订的包含允许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内容的合同原件或者由原许可人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如果上述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已在商标局备案,许可人在办理新的分许可备案时,仍应提交上述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如果属于多个分许可,许可方在办理分许可备案时,应提交第一个许可到当前许可的合同副本、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商标副本。
6.商标转让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以受让人名义备案。
7.商标局对不符合要求的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或通知许可人补正。许可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进行补正,并与补正通知书一并邮寄或者直接提交商标局。
8.依法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旦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条件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备案,对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没有影响。但是,除非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商标局备案,作为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合同生效的条件。
9.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应当自双方签订终止协议或者法院、仲裁机关作出终止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方提交商标局备案。
10.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在每月发布的第二期《商标公告》中公布,主要包括:商标注册号、商标、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名称、许可产品、许可使用期限等。
1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手续由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局将相关文件发送给商标代理机构。
12.申请商标许可合同登记变更时,应当提交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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