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需载明以下内容: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和经营范围。若由委托人申请设立登记,还需要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合法证明。如果是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在申请时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条件的不予登记并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如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或超过时间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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