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如果股份公司已经上市,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份公司的股份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也可以通过股份转让协议的方式进行。
另外,股份公司中对股份的转让还有限制性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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