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企服快车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对此规定了清算程序。

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解散,却不能自行决定解散的程序。

这个程序简单的说有二个内容:

一、公示。

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

二,清偿。

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

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

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目前全国大部分法院的作法是,如果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注销,则案件终结。

如果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公司注销,则执行终结。

怎么办?债权人(也就是原告,强制执行申请人)只能再去跟清算组成员打一场官司。

那场官司胜诉之后,再去申请执行清算组成员的财产。

很多债权人看到被告公司注销、法院终结案件时便自认倒霉。

可能是不知道可以继续找原公司股东承担责任;也可能是耗不起这时间精力再打一场官司。

最高法院在酝酿执行新措施,有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清算组成员的财产。

但在此之前,我们只能告诉债权人,尽量聘请律师,穷尽诉讼保全、另行起诉股东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等各种手段,坚决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要知道,欠债还钱,不仅是天经地义,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

公司的注销通常有如下原因:

一、因破产而注销。

公司还不起钱,由法院宣告破产而注销;

二、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