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通过网络运行或经营网络艺术品等进行商业化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艺术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得到当地文化局的同意或认可,由文化局颁发艺术品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牌照,简称艺术品文网文证。
网络艺术品活动是指将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通过数字化图片或数字模型等表现形式,以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二维平面图形或三维数字模型作品。
许可证全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办理艺术品类网络文化(文网文)经营许可证条件
1、申请者是机构或企业,自然人不能办理;
2、应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若干名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相关专业;
4、企业注册资本认缴达100万;
(实质不需要全缴)
5、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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