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场景,也就是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需要注册商标,或者在什么情况下才去注册商标?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和动机注册商标才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呢?商标是否可以随意注册,或将其作为一项投资获利经营行为?本文根据上述问题从法律规定和案例实践来进行探析并做出回答,以供商标注册参考。
商标用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在一定意义上属于有限的经济资源,国家法律对商标注册、使用、管理、保护有着严格的管理和法定秩序,不能随意注册和使用,否则不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且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才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简单讲就是因经营所需而注册,而不是为非经营需要而出于其他其他目的去注册商标,是不符合商标规定的,也不是商标法所倡导和鼓励的,甚至是商标法所禁止的,尤其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在审查时可以直接驳回。
2023年4月24日,国新办举行了2022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国知局领导发布信息称,过去一年我国累计打击恶意商标注册37.2万件。
经营所需包括现在和将来经营所需,法律允许为将来经营所需而与预先注册商标,也允许商标保护进行适当的商标布局,进行防御性保护注册。
但如果短期内大量注册商标或超出经营所需注册防御性商标,目前商标主管机关是不允许的,属于超出生产经营所需。
会被商标局视为“短期内大量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使用意图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据的,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例如:
1、第64269659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公司短期内大量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使用意图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据,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且,该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2、第64250934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公司短期内大量提交“姓氏+之醇”等商标,且未提供所申请商标的有效证据材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3、第61481559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申请人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大量抄袭、摹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行为,且未对待审件作出明确的使用意图说明,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商标申请中的行为受到规制,那么商标注册成功后,法律又是怎样呢?能得到保护吗?当然不能。
以下案例可以很明确告诉我们法律和官方的观点:
“优衣库”案
【2018最高法民再396号】
商标注册人注册了第10619071号“UL”商标后,曾经试图将该商标以800万的价格卖给迅销公司未果,转而在全国对迅销及相关公司提出40多件商标侵权诉讼,其中有案件诉至最高院,最高院认定:
权利人无使用涉案商标意图,只是将其作为不正当索赔的工具,没有损失,其诉求不应支持,后来该商标也被商标主管机关以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商标法第41条规定予以宣告无效。“海棠湾”商标纠纷案
【最高院2013知行字第41号】
李某丰非出于经营需要注册“海棠湾”,且“海棠湾”注册之前海南省政府已经进行大量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认为注册该商标具有商业价值。
其注册多个“海棠湾”商标的行为,被最高院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商标法第41条规定。
“古北水镇”商标案
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在酒水商品注册了涉案“古北水镇”商标,2016年利用第14073131号商标向古北水镇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古北水镇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在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2017京行终3328号)撤销了第14073131号“古北水镇”商标。
进而古北水镇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赔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行为侵害了古北水镇公司的合法权益,使其商誉和正常经营受到影响,亦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导致古北水镇公司正当申请注册第23409982号“古北水镇”商标受到阻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定(2020京0101民初6263号民事判决):
一、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8 000元及合理支出35000元;
二、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二审((2021)京73民终4553号)予以维持。
2023年3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22京0101执9913号)将被执行人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云铜”商标炒作案
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通过在国内、美国等地注册系列“云铜”,并在香港注册“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在美国注册美国奥洛海集团公司等市场主体运营“云铜”系列商标,并通过媒体宣传造势,自导自演。
2020年6月1日,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000878.SZ,以下简称“云南铜业”)发澄清公告:
公司称关注到有关媒体发布“云铜集团以312亿元人民币收购美国公司一批商标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报道。云南铜业表示,上述媒体报道情况不属实,报道中所提及的“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铜业及其控股股东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关联关系。
云南铜业在澄清公告中严正申明:经云南铜业向控股股东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核实,2019年至今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购买过任何商标。
同时,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铜业及云南铜业在香港的子公司云铜香港有限公司,均与上述媒体报道中涉及的“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云铜股份有限公司(http://00033.HK)”不存在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关联关系。
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炒作转让“云铜”商标不但未得逞,通过中国企服快车查询显示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的系列云铜商标均处在驳回或无效状态。
从上法律和实践案例分析所知,商标是不能随意、随便注册,不能将其作为牟利的工具,更不能将商标注册为作为一项投资获益的行为;只有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诚信商标注册行为是受法律保护和鼓励的。
(作者:陈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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