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按免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后,不能收汇或者不能在税法规定的收汇期限内收汇的,要如何处理?有哪些注意的问题?
一、出口退税期限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收汇期限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上述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通常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
三、超过收汇期限未收汇的处理
(一)符合规定可视同收汇处理
出口货物因下列九种特定原因导致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不能收汇的证明资料和《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二)不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做免税处理
四、后续如企业收汇且符合退税条件,可重新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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