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借道摩亚群岛等国际避税岛设立壳公司,再将境内企业资产注入壳公司,进一步寻求海外上市,成为境内民营企业的一种风潮。
境内民营企业“外资化”倾向的现象极为严重,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
有资料显示,中国引进的外资中,这种“资本”已经占到了1/3强,且已经由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内陆地区迅速蔓延、扩散。
由于大量以外商直接投资名义进入国内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外资,实际上还是企业的境内资产,这无形中虚增了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数量,一定程度上造成招商引资的虚假繁荣。
一、境内民营企业外资化的原因
境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选择内资外资化的做法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绕开国内严格的资本管制,实现国际资本的双向流动;二是通过收购、注资、换股,境内民营企业股权为境外注册的公司所控制,在法律上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三是境内民营企业股东可以通过境外上市公司实现所持股份的全流通,同时,可按照境外公司注册地法律方便地办理有关股权的转让、抵押、增资、减资等系列资本运作;四是境外公司上市募集资金不必强制调回境内,可以依据上市地法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所募集资金的投资和运作模式,从而为境外开展投资和资本运作创造了条件;五是离岸金融中心对公司注册、资金转移、营业范围和地
区范围等不加限制,没有外汇管制,为返程投资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二、境内民营企业外资化的弊端
(一)暗藏国有资产流失的隐患。
离岸金融中心的税收优惠和保密制度,为不良境外投资者通过价格转移、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提供了便利,而且境外上市壳公司如果出现问题,也极有可能将风险转嫁到我国境内,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二)对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威胁。
民营企业通过离岸注册实现外资化会产生多种风险,从而对我国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威胁。
由于在英属维尔尔群岛这样的离岸金融中心没有外汇管制、保密程度高,资金转移不受任何限制,所以其极易成为“黑钱”、“热钱”跨境流动的通道。
(三)内资民营企业曲线海外上市对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起了釜底抽薪的作用。
首先,海外上市意味着上市资源的流失,特别是第三产业的高附加值行业海外上市,使国内市场的企业结构难以升级。
其次,优质外商投资企业转向境外上市,国内资本市场缺少高科技、高成长优质公司资源,社会资金流向低效率、高风险的上市公司,使国内证券市场的“贫血”状况进一步加剧,从而严重影响发展。
第三,由于这些企业注册地、资产所在地和上市地区分别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使这些企业面临无人管理的状况。
第四,优质外商投资企业到境外上市,将企业创造的利润分配给境外投资者,国内资本市场投资者失去分享我国经济成长成果、增加财富的机会。
(四)为资本外逃埋下隐患。
进行虚假投资通常都具有将境内资产外部化的动机,这为资本外逃埋下隐患。
外资企业利用境内、外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使相互之问的资产转移更为便利,可以通过价格转移、利润汇出、股权转让、关联方交易等方式将资金汇出,实现资本的对外转移。
三、遏制民营企业外资化倾向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贯彻“走出去”发展战略,提高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
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一是要树立科学、宏观和开放的指导思想,鼓励资本市场运作实务创新和利用外资形式的创新,积极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有实力及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民营企业境外投、融资,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参与国际竞争。
二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境外投资法规,将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行为纳入管理范畴,保护我国公民在境外的合法权益。
对境内企业并购境外上市公司的行为应予以积极支持,简化境内投资者的境外投资来源审查手续。
三是加强金融监管和指导,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资本市场交易行为,防范风险。
树立与时俱进的监管理念,建立健全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二)加强对投资企业的金融监管,防范其从境外转嫁金融风险。
首光,要掌握离岸公司的真实负债状况。
银行业协会应当推动各家银行改善信息交流,包括本地和异地的信息交流,以及通过各种方式改进与离岸金融中心之问的信息交流,尽可能提供离岸公司经营信息的透明度,以便准确掌握离岸公司投资企业的整体资产负债状况。
其次,要加强对资本流动的监测。
我国的资本项目监测目前还是一种不对称、不全面的监测,要做到对资本外流的监管严于对资本内流的监管、对内资机构的监管严于对外资机构的监管。
其中,国家商务部和证券监管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实质上属于内资企业的离岸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尤其是在海外上市的公司,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三)积极发展资本市场,改善投融资环境。
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国境内资本市场,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应该一视同仁,同时尽快建立真正的创业板市场,推动具有高成长性的高科技民营企业上市(包括直接到海外上市),减少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事前审批的手续,放松国有和民营企业投资境外、设立或并购当地上市公司的管制。
降低发行审核门槛,简化手续,为中小企业的发审和再融资提供便利,让一些有条件的企业在短期内能够上市。
尽快修订、出台《企业债券管理规定》。
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型企业发债筹资的正常市场行为,摆脱过分依靠银行贷款的筹资模式,消除目前只允许由政府部门计划、个案审批特大型企业发债、产生事实上对中小企业歧视的政策。
对有条件发行企业债券的民营企业,要积极引导和扶持,促进民营企业在社会融资。
(四)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提高资本跨境流动的监测水平。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加强对境外上市过程中跨境资本交易真实性监管,规范跨境资本运作秩序,加强境外上市企业外汇收支监测。
建立境外资产监测统计体系,实行境外投资、境外上市权益和资产事后登记备案制度。
一是建立境外投资者以境内资产境外上市重点监测制度,及时采集境外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全面掌握其股权变动情况和真实的资产负债状况,防范境外金融风险转嫁境内;二是开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对外资流入和退出信息、企业关联交易情况和资金流向进行监管核查,构建有效的监测预警,堵塞管理漏洞;三是加大跨境资金流入和结汇的监管力度,密切关注境外借壳上市加速资本流入变化,同时在资金结汇环节加强真实需要的审核,从严控制外汇资金与人民币之间的交易活动,遏制投机资本的套利行为。
(五)加强对民营经济和资产的法律保护。
保护私有财产最基本的一条就是要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因此,必须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
即不仅应该在民法立法中对私有财产权做出明确的保护规定,还应当制定一部《民营企业保护法》,要明确对民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保护的基本要点,特别是对行政权力任意干涉民营企业的经营、不法摊派、乱收费等行为进行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性规定。
只有私有财产切实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才能让民营企业家吃下私人财产安全的“定心丸”,其向海外转移资产的势头才能得到遏制。
(六)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
目前我国的企业并购多数由企业自己策划完成, 缺乏中介机构的有效参与, 制约了外资并购的运作效率。
大力发展我国信托、证券、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机构投资者,促进境外上市的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公平性,真正体现资产转让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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