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剖析: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缴清缴在就职、受雇企业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并申报《个人所得税本年度自主纳税申报表》。

法律规定:《国税总局有关个人所得税自主纳税申报相关问题的公示》

获得综合所得且合乎以下情况之一的纳税人,理应依规办理汇缴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获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总收入额扣减专项扣除后的账户余额超出6万余元;

(二)获得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中一项或是多种所得的,且综合所得年总收入额扣减专项扣除的账户余额超出6万余元;

(三)缴税年内预缴税款税款小于应纳税所得额;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必须办理汇缴清缴的纳税人,理应在获得所得的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就职、受雇企业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并申报《个人所得税本年度自主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就职、受雇企业的,挑选 向在其中一处就职、受雇企业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沒有就职、受雇企业的,向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负责人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缴清缴,理应提前准备与收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减、依规判定的别的扣减、捐助、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应的材料,并按照规定存留归档或申报。

纳税人获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缴清缴的具体措施,再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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