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执法保护有哪些形式?中国知识产权执法实行司法与行政并行的双轨制,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
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只要包括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
一、司法保护
司法作为一切社会秩序的最终法律保障手段,可以在知识产权产生争议或遭受侵犯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1. 司法保护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规定了级别管辖原则,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少数基层法院作为补充。
近年来,由于国内专利量的快速增加也带来专利纠纷和诉讼的显著上升。
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基层法院管辖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一般是经权利人举报或由其他行政机关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做出刑事判决。
2. 司法保护范围
(1)民事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是通过权利人或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确认或保护知识产权的诉讼请求,由法院对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从而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
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范围覆盖了TRIPS 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所有领域,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识、原产地名称等,也包含与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许多新类型案件,如网络域名、民间文学艺术、诉前临时措施以及调整知识产权横向流转关系的技术合同诉讼等。
(2)刑事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主要是指对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处以刑罚处罚。
知识产权是私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各国均以民事法律加以保护。
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当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已经达到了危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已经构成了犯罪,就需要由刑事法律介入。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权利涵盖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3)行政司法保护: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是指法院依法审查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理的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
3. 司法保护方式
有效保护知识产权,避免权利受到侵犯,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备的技能。
(1)企业被侵权的维权方式:企业根据侵权行为和后果严重程度以及预期目标可以选择以下五种维权处理方式:
①发警告函;②以赔偿为目标;③以诉讼促和谈;④以诉讼清市场;⑤以诉讼促合作。
(2)企业维权诉讼方案选择
①目标对象的选择:权利人在选择维权诉讼对象时,应以那些有赔偿能力、影响力和直接竞争力的侵权人作为首选目标,这样的企业一般规模较大,权利人在知识产权维权时能够获得较充分的赔偿。
②管辖地的选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地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也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
③代理机构的选择: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相对于其他一些民商事案件来说,它的专业性更强,解决此类纠纷必须委托专业代理机构。
⑧诉讼时机的选择:权利人提起诉讼不仅仅是为了维权,也是进行商业宣传的一个绝好时机,如在侵权企业启动上市时,提起维权诉讼,可以对侵权人形成较大的压力,促使案件尽快解决,并取得较好的赔偿金额。
(3)诉讼准备:
①证据准备:在启动司法程序之前,证据准备至关重要。
权利人在准备证据时可以自行取证或委托专业机构取证
②赔偿数额的确定: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主要以填补损害为原则,因此,权利人应积极准备自己受到损害数额的证据,或者积极调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
二、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指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等一系列行政执法活动的总称。
鉴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程序繁杂、取证困难、周期冗长、执行效率不高,以及诉讼文化的影响,实践中当事人通常选择尽量避开司法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一般更愿意选择快捷的行政执法来打击侵权者,这也是符合我国官本位或公权本位思维国情的,有利于提高我国的执法效率。
1.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执法范围
我国行政保护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中,专项执法活动独具特色,可以集中执法资源,针对某一时段、某一地域进行大规模、高效率的执法行动。
(2)受理和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盗版出版物及音像制品案件,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侵权与其他专利纠纷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等。
(3)建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机制,对进出口产品知识产权侵权进行查处。
2.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执法部门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可归纳为三类:
一是确权部门,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文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部、国防专利局等;二是裁决部门,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三是管理部门,如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安部,以及各地方有关行政部门等。
3.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执法力度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权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诉,行政机关可按职权进行查处。
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加大了专利行政保护力度,力求充分发挥行政手段快速、有效维护权利人利益、制止侵害专利权行为的优势,促进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协调。
因此,专利纷争可先寻求行政途径解决,如果解决不了或者对结果不满意,再走司法途径。
行政裁定不能成为终局裁定,以司法为终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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