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改制时,首先对资产进行了评估,新股东按评估价进入,老股东(其中法人股占51%)按评估价退出,然后用公司账面净资产(股本溢价 未分配利润)对变更后股东(法人股37%)整体折股。
1.用未分配利润折的股份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是按哪一个比例(51%和37%)在法人股和自然人股之间分配?净资产折股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对个人股东取得转增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此,如果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个人股东应按持股比例确定有转增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个人受让法人股东51%的股权,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要按51%比例确定所得。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