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 厂被法院宣告破产,在破产清算后,被 B 厂竞价整体购得,破产分配完毕,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过数日,A 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在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至工商部门注销登记之日期间,C厂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 A 厂名称。现 B厂起诉要求 C厂承担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民事责任。
另需说明的是,A 厂向 B 厂转让的财产清算审计报告中,在 A 厂“无形资产”栏中为空白。但清算报告中又说明为整体转让。
现需请教的问题是:企业在法院裁定其破产,并且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至工商部门注销登记之日这一特殊期间,有无企业名称权?本案中,B厂作为原告起诉,主体是否得当?
解答:按照规范的情况分析,一个企业破产后,其主体资格已经终结,其所谓名称权也就没有归宿了,应当也就终结了。但在实践中,破产与办理注销登记之间是存在个时间差。往往有个“清产小组”处理善后事宜,并办理原法人的某些债权债务问题。实践上也有参与诉讼的情形。你谈到破产终结数日后 A 厂办理注销登记,恐怕代表 A 厂的已经是清产小组了。清产小组只能为有限的民事活动。一般说来,法人终结后,就谈不到企业名称权了,清产小组是否还能主张这样的权利就值得怀疑了。C厂的行为是否影响到 B厂的权利,它能否为原 A 厂的名称权打官司,值得研究。首先要考虑B厂购得 A 厂整体的确切含义,一般说,先破产后购得,一般为财产,不涉及联营合资法人兼并等等,如法人合并。所以法院判决破产终结的情况下,再以被破产的企业名称权起诉,就与法不合。再看是否影响 B厂权益,如果 A 厂企业名称权具有较高的价值,可以作为无形财产,破产时漏掉了,就要考虑如何纠正。就可能影响 B厂的权益。如果未作为无形资产清产,也不具有较高的价值,B厂也不想用该厂名,就不宜采用侵犯自己民事权利的诉因起诉,而应当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C厂的虚假、欺诈等不法行为进行制止与追究。也同样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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