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流程是什么?

1、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2、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在去注销公司)

3、注销国、地税登记证;

4、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5、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三、注销个人独资所需材料

1、应当提交《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6、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所需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登记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发给不予企业登记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四、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