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由当事人确定,但是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商业秘密之外,其他的知识财产都是有期限的。
因此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期限受到知识产权的有效存在期限的限制。
小编在下文为你带来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期限相关问题。
(一)存续期间届满或者被宣告无效
如果知识产权有效期届满或者被宣布无效的,知识产权人不得就该知识财产与他人订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已经订立的许可合同,为无效合同,并发生无效合同的工商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344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
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这个规定可类推适用于所有有期限的知识产权许可,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有类似规定。
(二)知识产权嗣后无效无溯及力
在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之后,知识产权被确认无效的,分以下具体情况来处理:
第一,被确认和宣告无效的知识产权,为自始不存在。
第二,对在确认之前,已经履行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知识产权人存在主观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纪要通知》第15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中既有专利权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内容,又有技术秘密转让内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技术秘密被他人公开的,不影响合同中另一部分内容的效力。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超出知识产权存续期间的许可无效
超过知识产权存在有效期限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如果知识产权是有效的,但是知识产权许可的期限超过了知识产权的存续期间,那么,超过部分无效。
超过知识产权存续期间的合同为部分无效的合同,并不影响其他未超过部分的效力。
以上便是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期限相关问题,小编提醒,在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前,要注意审查对方的知识产权状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咨询的客服进行解答。
以上关于”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期限规定”的相关内容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相信大家在看过以上内容之后对此也有了大致的了解,可以参考上述办法进行操作,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疑问,欢迎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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