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了解到,2009年初,在我国的一些娱乐场所已经出现名为"捕鱼达人"的游戏机,2010年前后我国多家公司先后开发、宣传并推广《捕鱼达人》游戏,一度风靡全国.日前,小编以"捕鱼达人"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相关结果显示有2000万余条,涉及品牌推广、软件下载等内容,其中诸多平台均宣称所推介的《捕鱼达人》游戏为"官方正版",究竟孰真孰假实在让人难以分辨. 中国企服快车显示,目前共有79件包含"捕鱼达人"字样的商标,其中30余件由波克公司申请注册,千贝公司申请注册了6件.而在与游戏相关的商品及服务类别上,最早提出注册申请的"捕鱼达人"商标,系波克公司于2011年3月申请注册的两件争议商标. 据了解,第9262824号"捕鱼达人"商标由波克公司于2011年3月25日申请注册,2012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眼镜盒、光盘等第9类商品上;第9274646号"捕鱼达人"商标由波克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申请注册,2012年4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娱乐、培训(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第41类服务上. 2015年2月9日,千贝公司针对争议商标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捕鱼达人"是该公司在先独创开发的游戏软件,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千贝公司建立了唯一产源联系,而且波克公司除了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复制、摹仿了千贝公司独创的"捕鱼达人"商标,波克公司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千贝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根据千贝公司向原商评委提交的两份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千贝公司于2011年1月5日开发完成"捕鱼季游戏软件(简称:捕鱼季)V1.0",同年2月18日开发完成"捕鱼达人OL游戏软件(简称:捕鱼达人OL)V1.0";波克公司向原商评委提交的3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波克公司于2011年3月1日开发完成"捕鱼达人网页版游戏系统软件(简称:捕鱼达人网页版)V1.0"与"捕鱼达人游戏软件(简称:捕鱼达人)V1.0",同年6月1日开发完成"波克城市捕鱼达人web版软件V1.0". 从双方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来看,千贝公司开发完成"捕鱼达人OL游戏软件V1.0"的时间为2011年2月18日,要早于波克公司开发完成"捕鱼达人网页版游戏系统软件V1.0"的时间(2011年3月1日).千贝公司是否在先使用"捕鱼达人"商标并已经具有一定影响,成为波克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抢注的关键所在.
究竟是谁先来谁后到?
经审查,原商评委于2016年5月3日作出裁定认为,千贝公司开发完成相关"捕鱼达人"游戏的时间早于波克公司,千贝公司其他证据亦可佐证其对"捕鱼达人"商标的使用情况,而波克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涉案商品及服务上使用争议商标早于千贝公司使用"捕鱼达人"商标,千贝公司在先使用"捕鱼达人"商标并使之在与涉案商品及服务相关的商品及服务上形成一定影响,争议商标在涉案商品及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千贝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原商评委认为,该案中并无证据显示千贝公司曾在眼镜盒、培训等商品及服务上使用了"捕鱼达人"商标,争议商标在眼镜盒等商品及培训等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千贝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原商评委裁定对争议商标在涉案商品及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他核定商品及服务上予以维持注册.
波克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根据千贝公司和波克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的内容,可以显示千贝公司早于波克公司开发完成"捕鱼达人"相关游戏,但上述游戏开发完成时间为当事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单方陈述的时间信息,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仅凭该日期认定"捕鱼达人"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据此,法院认为千贝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与涉案商品及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上使用了"捕鱼达人"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亦没有证据证明波克公司具有抢先注册千贝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观故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无效宣告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千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千贝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与涉案商品及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上使用了"捕鱼达人"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而且"捕鱼达人"作为游戏名称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于游戏内容的描述,弱化了相关公众将"捕鱼达人"与千贝公司进行联系的程度,争议商标在涉案商品与服务上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千贝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遂判决驳回千贝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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