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规定:凡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都具备了商标申请注册的条件.这里所指的生产,是指人们通过劳动使用各种工具制造出的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比如钢铁,粮、棉、油等等;所谓制造,是指人们使用各种劳动工具,经过人工加工使原材料变成为可供使用的物品,比如制造拖拉机、汽车、各种机器、生活用品等等;所谓加工,是指人们使用各种劳动工具,通过劳动对原材料、未成品的加工成各种成品,使其达到规定的要求或者成为成品,如把猪肉、牛肉、鸡肉等加工成各式罐头,用人造革加工成各种包袋和服装,用布加工成各式服装、日用品;所谓拣选,是指对成品、半成品或各种零件加以挑选后用于销售,比如对水果、蔬菜、水产品进行分等级的挑选;所谓经销,是指经营销售商品者,如百货商店经销的各种商品,外贸部门经销的商品,有些出口商品并不是外贸部门生产的,但由他们注册商标经销外国,属外贸口岸商标.所有这些商品,如果商标使用人需要,都可以取得商标注册.
但是,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1982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不得注册商标.这就是说,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者,除应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该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生产经营的合法权利,持有"营业执照"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具有法人资格的,才符合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否则,其商标不能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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