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考察我国现行的专利制度就会明白:既使“自主研发”的技术,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他人专利权。

专利制度有诸多“门道” 专利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有些规定与大家平时生活中的想法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更应该引起与专利有关的企业、个人的重视,以防在生产和生活中陷入侵权“泥淖”。

1.以公开换保护,专利权先到先得 企业主张“完全自主研发”但被判侵权的案例有着共同的特点,即他人申请专利在先,企业“自主研发”在后。

专利制度是一种以公开换保护的制度。

权利人得到了以专利权为符号的国家强制力保护,同时也付出了代价,那就是把专利技术全部公之于众。

专利局会定期将专利技术汇聚成册出版,同时也在互联网上开放浏览,任何人都可以随意查看。

如果一个专利技术已经在先公开,人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查看到这个技术,那么被诉侵权的企业怎么能够证明这一同样的技术是其在后独立研发的呢?其怎么证明研发这个技术的过程是在“完全没有接触到已经公开的专利技术”的情况下完成的?如果出现纠纷,这几乎是不能证明的。

为了避免这种争议,法律将专利权规定为一种排他权,即如果专利权在先存在,在后实施的技术方案只要和专利技术相同,就一律被认定为侵权。

这里的规定没有区分在后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为自主研发,也就是说,既使是自主研发的技术,只要与他人在先申请的专利一致,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2.自主研发在先,也未必不侵权 研发时间在他人申请专利之后会属于侵权,那如果自主研发在他人申请专利之前,是不是肯定就不侵权了?那也未必。

在先自主研发,一般是不会构成侵权的。

专利法规定,如果在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如果这种在先自主研发的技术已经被公之于众,甚至会造成专利权被判定无效。

但是需要注意两点,首先,这种在先自主研发的技术只能由自主研发人自己使用,专利权人虽然不能禁止自主研发人继续使用,但是仍然可以禁止其他人使用。

其次,自主研发人只能在原有规模内使用该技术,如果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产量,也会构成侵权。

可见,在先的自主研发人继续使用已经成为他人专利的技术,也是受到诸多限制的。

3.专利制度的良苦用心 这个制度看似有一些霸道,但是法律这样规定自然是有一番道理的。

每一项技术的研发都是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的。

从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来看,最好是每一项技术的研发只进行一次,人力物力的耗费也就只经历一次,其他的资源能够用于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再开发,进而得到水平更高的新技术。

在这样的理想状态下,社会的全部资源都能够最有效率地运用,社会发展的速度达到了最大化。

站在社会总体发展的立场上,最不希望出现的现象就是:明明已经有人研究出相应的结果,又有人耗费财力物力自主研发出一个一样的技术。

这相当于又走了一次弯路,社会发展的效率就降低了。

于是专利制度在制定时就赋予了专利权人的排他权,限制在后自主研发者的权利,从而间接督促在后研发者及时转向更高的领域,以加快社会的整体发展速度。

同样的道理,法律的制定者希望每一个企业都能将自身研发的技术申请专利,这样这些技术就可以被公开,成为其他新技术研发的基石。

所以专利制度就对在先研发但未申请专利者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将天平向在后研发却申请了专利的专利权人进行倾斜,以此鼓励企业申请专利,加速技术的交流。

法官提示:应及时了解他人专利成果 面对专利制度,企业应当进行经营模式的反思。

从前的那种“不管天不管地,只管自己低头苦干”的思路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框架下的法律制度了。

手握资源、希望走自主创新的企业家们,应当学会放宽眼界,及时了解他人已经获得的专利成果,以免走冤枉路。

同时,应了解哪一领域是他人尚未研发突破的,再投入精力攻关,否则所谓自主创新也只是镜中月、水中花罢了。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本栏目稿件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供稿)袁伟 常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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