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509498号“CST肯思特咨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88357号“C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32288号“C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208710号“C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36176号“C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55546号“CS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472617号“CS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
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官方网站、申请人公司名片、信封、宣传图册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六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CST”,且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CST”与引证商标五、六的文字构成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8288357号“CST”商标:
申请/注册号:8288357 商标申请日期:2010-05-12 国际分类:
35类 广告销售初审公告日期:2011-09-20 注册公告日期:2013-07-13 专用权期限:
2011-12-21至2021-12-20申请人:株式会社可智艾
商品/服务项目:会计(3507)、寻找赞助(3508)、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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