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地域性、时间性和独占性直接决定了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必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包括了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两种条件。
一、形式条件是:
1.此专利必须要属于一项有效专利。
有的专利申请人会以为只要拿到了专利申请号就获得了专利权。
特别是有的专利申请人当自己的发明专利初审合格进行公布了后就以为已经获得了专利权。
这些都是缺少专利常识所导致的。
显而易见真正全面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必须要是一项已经授予了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同时也必须是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不然就不能真正全面受到法律保护;
2.此专利必须要是一项受到某个国家或某个地区法律保护的有效地域内的一项专利。
由于专利权是有地域性这个限制的,所以在某国境内只保护在这个国家申请同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例如在我国只会保护获得中国专利权的专利,而一项外国的专利权在中国境内是无法受法律保护的,当然这也就不会出现在中国境内侵犯国外专利权的问题。
因为我国企业有些人完全不懂专利的基本常识,所以曾经有发生过在引进国外技术的时候,有在合同中对方要求我们支付国外专利使用费而且我方还欣然应允的情况。
国外专利技术内容如果想要在中国受到保护,那么此专利申请人就必须要把这同一项发明技术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里向中国提出申请同时获得中国专利权!
二、其实质性条件是: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要以什么为总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已经明确确定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总原则: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专利法》中所确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总原则也大抵相同根据我国《专利法》中的规定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时候,应该用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
当权利要求书中所给出的内容并不明确或不准确的时候,可以结合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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