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专利权恢复材料
企业办理专利权恢复,一般须提交如下几项专利权恢复材料:
1.恢复专利权请求书(企业盖公章或个人签字)。
2.《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或《专利权终止通知书》或《视为撤回通知书》或其他显示专利信息的通知书。
3.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或营业执照副本(企业)。
4.委托书(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则需要)、解聘书(若更换专利代理机构,则需要)。
其中,企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专利权利,在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后,须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另外,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缴足办理登记手续费,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缴足专利年费,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答复审查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对于这三种权利丧失的情况,企业可以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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