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你知道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常见误区有哪些吗?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误区一:实际缴纳的“三险一金”都可以全额扣除
不是的!只有“在规定限额内”实缴的“三险一金”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超出部分,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误区二:所有的商业健康保险都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不是的!只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其中,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政策依据:《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39号)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误区三: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个人就不用再自行申报
不是的!符合以下几种情形的,企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后,个人还需要进行自行申报。自行申报不是重复纳税,是对缴纳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声明”,降低少缴纳税款可能发生的涉税风险,起到查缺补漏的作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误区四:所有的餐补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是的!实务中,随工资发放,具有福利性质的用餐补助,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属于“误餐补助”性质,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误区五:所有的实务福利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是的!在实务中,发放给个人的,能够分摊到人头上的实务福利(如发放大米、豆油、月饼礼盒等),需要按照实务的相应价值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实务福利属于集体享用(如在食堂就餐吃月饼),由于实务福利的价值无法分摊到个人头上,因此,实际操作中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误区六: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可以重复使用
不是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用一次,这里的“一个纳税年度”是指一个自然纳税年度,也就是说,如果一年内已经使用了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再取得的各项奖金、补贴,则需要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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