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提问:公司有块土地,第一次进行股权转让,公司委托中介对土地进行评估,税务局认为评估单价低且无理由,因此,对评估单价进行核定调整,股东也同意税务机关的调整,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现公司想把公司的土地进行转让,那么问题来,是按照原取得发票作为成本扣除还是按调整后新价格的成本扣除?问题2.若按新价格,没有发票,怎么体现按新价格扣除,有什么作为扣除凭证?
张传彬—CPA CMA TA高会 回答:
首先看提问这是两个经济行为,第一,股东股权转让时价格偏低无正当理由,税局按照2014年67公告予以核定,这是没问题的,并且你们原股东也补税了,这次经济行为结束了;
第二次资产转让是公司的经济行为,而不是新股东的经济行为(且也不能判定新股东当时购买股权时是否按照公允价值来的定价的),资产转让所得肯定是转让价款减去历史成本计价的原金额;
再次进行资产处置,如果购买方是公司的100%母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或者同受100%母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间,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采用划转资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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