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对征收的土地依法进行公告的,农民可以拒绝办理补偿登记。如果对于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方案正式决定前申请听证或者提交书面材料维护合法权益。如果在方案确定之后,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签订协议后,拆迁方不履约,怎么维权?

可以起诉对方,如果对方拒绝履行,可采取划拨款项或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购置商品房交付给被拆迁人的方式予以强制履行。

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时,该怎么做?

1 可以申请协调、裁决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5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2011[35]号):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尽管不能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在针对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也是一种对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

如果在农村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大家都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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