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即在进行专利侵权判赔的时候,依据的顺序依次为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利、专利许可使用费和法定赔偿。
因为通常权利人的损失,是没有办法直接计算的,因为权利人销量的减少有可能是产品换代、市场环境、季节时间等多种因素导致的,所以在针对网上交易平台上销售侵权产品的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起诉时,原告通常都会主张参考平台上记载的销量记录,来确定侵权人的获利。
但是被告通常也会主张,其销量都是刷单刷出来的,实际并没有销售这么多,也没有获利,甚至还是亏损的。
但是这种抗辩,真的可以逃脱判赔吗?
参考案例:
(2017)浙02民初304号
浙江某电器公司(原告)发现慈溪某洁具厂(被告)在其淘宝电商网店销售的产品,侵犯了自己公司的专利,而且该厂在淘宝电商网店上所显示的销售成交量为3307个。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根据其所销售的数量,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声称,其销量主要是由刷单的订单造成的,真实销量很少。
同时,被告提供了网上销售记录、聊天记录、汇款记录等证据,在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事后转账金额和汇款对象时间等方面都是可以相互对应的。
可以证明,其销售的3307件侵权产品中,有3292件是故意刷单产生的,专利权实际销售数量仅15件。
法院在最终判决时,首先认定了被告的刷单事实,由于刷单产生的是虚假销量,属于虚假交易,不应被直接纳入侵权人获利的计算当中。
但是法院也没有直接依照15件侵权产品的被告获利来计算判赔额。
而是综合分析本案案情,认定被告该刷单行为,以虚假交易为手段,以吸引消费者误认购买为目的,虽然在被告获利上可相对减少,但该行为依然对原告造成了真实销售量之上的损害,使得原告对专利产品的市场推广受到不利影响,分流了目标消费者的注意力,也因被告侵权产品相对原告专利产品仅为约1/4的售价,专利权大幅降低了浏览电商网站的消费者对专利产品售价的认可度,从逻辑上必然会间接地造成原告专利产品销量受损的事实,而且该销售量排名及相关综合排名在电商平台上长期存在,也使得原告遭受了长期的间接损失,该部分损失显而易见地与被告恶意刷单相关联,并与刷单数量正相关,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法院注意到以下几点:
1、本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完全一致;
2、涉案侵权产品数量及单品利润率;
3、被告的侵权情节;
原告为制止两被告侵权行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
法院最终酌定被告承担的赔偿额为70000元。
由此可见,刷单的抗辩理由,并不能真正逃脱判赔责任。
侵权有风险,刷单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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