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申请撤销已注册商标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具体可分为无效宣告、撤销注册两类程序。以下是企服快车知产关于此得详细分类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无效宣告(商标自始无效)
若商标注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他人权益,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主要事由包括:
1.违反绝对禁止注册条款
典型事由:
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禁止性标志;
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如虚假地理标志);
商标缺乏固有显著性且未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如通用名称“手机”直接作为商标)。
2.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恶意抢注
典型事由:
抢注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未注册的“喜茶”被他人跨类注册);
代理人/代表人擅自注册被代理人商标;
侵犯他人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如未经许可使用名人姓名“张三丰”);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网红品牌被他人恶意注册)。
3.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典型事由:
伪造申请材料(如虚构使用证据);
批量囤积商标(非实际使用目的,如抢注数百个网红昵称)。
二、撤销注册(因使用不当或丧失显著性)
针对已注册商标因使用问题或法律情势变更,可申请撤销其注册,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1.连续三年不使用(“撤三”)
要点:
任何人可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商标权人需提交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发票、广告材料),否则商标将被撤销;
例外: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等正当理由未使用可豁免。
2.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
示例:
商标因权利人管理不善或公众广泛使用,丧失显著性(如“阿司匹林”“优盘”原为商标,后成为通用名称)。
3.使用中误导公众
情形: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如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关键要素变更未重新申请);
注册后使用中导致商品质量、产地等特征虚假宣传(如非景德镇瓷器使用“景德镇”商标)。
三、其他撤销情形
1.商标注册后未规范使用
如未按规定标明注册标记(®),或擅自转让未备案,可能被撤销(实践中较少直接适用)。
2.国际注册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失效
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的商标,若基础注册(原属国)被撤销,则中国领土延伸保护自动失效。
四、申请撤销的程序与注意事项
1、申请主体:
无效宣告:权益受损的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众(针对绝对禁止条款);
撤销注册: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撤三”申请)。
2、时限:
无效宣告:对违反绝对条款的商标,无时间限制;对损害特定权益的商标,需在注册后5年内提出(驰名商标恶意抢注不受5年限制)。
撤销注册:无时间限制,但需证明连续三年不使用等事实。
3、证据要求:
无效宣告:需提供在先权利证明(如著作权登记证书、驰名商标认定材料)、恶意抢注的关联证据(如合作往来记录);
撤三申请:需初步举证商标未使用,举证责任随后转移至商标权人。
4、法律后果:
无效宣告: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视为自始不存在;
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生效后商标权终止,不影响此前已生效的判决、合同等。
总之:申请撤销商标需严格符合法定事由,并围绕证据充分性、程序合规性展开。建议委托专业代理机构,结合商业目标制定系统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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