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相关权利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提出异议时,需要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以及提出异议的具体理由。
通知答辩:商标局在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会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如果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将被视为弃权,但这并不影响异议程序的进行。
补正(非必经流程):如果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商标局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要求其在限期内补正。
做出裁定:商标局在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陈述事实和理由后,会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后,商标局会在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此外,商标异议申请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准备异议材料,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材料。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准备异议申请材料,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材料;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通过邮寄材料办理:准备异议申请材料,包括异议申请书(网上下载即可)、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或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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