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知识产权愈发被看重,知识产权的维护也开始在方方面面开展。除了以往那般的文字类型的商标和图案商标,像外形、容器一样的立体商标也应该是保护的对象。
据企服快车知产了解,近日,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起诉山东景阳冈酒厂的一则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
市场研究调查得知,在知识产权侵权这企服快车面,白酒行业是重灾区。但凡较有名气的白酒企业都或多或少地被傍大牌,甚至直接仿冒、假冒。
剑南春作为一家极有知名度的白酒企也不例外,但,与以往不同的是,剑南春居然是以酒瓶形状进行起诉,要知道,在以往无数的白酒侵权的事件中,基本都是在外包装的设计,或者是商标名称上面做文章。比如‘贵州习酒’仿冒者就做成‘贵州刁酒’,还有就是在外包装的图案上做成相同的模样,以达到混淆的目的,而以酒瓶外形为侵权起诉的还是很少见的。
这两款酒瓶存在相似之处——颈部细长、瓶体上半部分刻有纹路的曲线形状、瓶底为锥形,在其他的地方存在明显差异。一个是白色透明的酒瓶、一个是深色不透明的瓶身,两者印在瓶身的商标也是完全不同。
据剑南春酒厂称,该酒瓶的设计取材于唐代美女的曲线造型,既寓意了宫廷御酒应有的雍容华贵,又显得美观大方。该设计被称为“莲花瓶”,该瓶型推出后,经过其大力的宣传推广,“莲花瓶”与“剑南春”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人们只要提到“剑南春”白酒,脑海中立刻会浮现出“莲花瓶”的造型。
而景阳冈酒厂辩称:普通公众还是通过瓶体的标签纸去区分商品,而不会通过瓶体造型去区分商品。而两者的白酒商标、颜色均不同,两者在局部细节上也是有区别的,浮雕所刻的花纹也不一样,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是瓶身形状相似。剑南春酒厂不管怎么美化瓶子设计来源,都无法将装酒的瓶子这一基本特征变成具有显著的三维标志。
景阳冈酒厂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定商标近似与否时,只是机械地对涉案产品与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进行外形比对,根本没有依据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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