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2018年5月1日以后,增值税新系统是否还可以开具出原税率17%和11%的发票,结合2017年7月1日13%的税率降为11%的实践,系统仍然可以开出17%和11%的发票。
比如对于2018年4月30之前已经确定纳税义务时间的事项,因故在2018年5月1日以后开票,系统应当可以开出原税率的发票。
第二、新系统是否会允许存续纳税人在2018年4月30日24点之前开具税率为16%和10%的新税率的发票。
我们理解,新税率的发票不会允许提前开具,在目前系统开票状态下,系统肯定会对新税率的开票节点做出现制,企图浑水摸鱼的企业 不要把税务机关当傻子。
第三、2018年5月1日前,存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在系统中追加新税率。
我们理解,适用新税率是一个法定事项,税务机关不会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授权,没有这种必要也没有这种可能。
税务机关会主动升级系统后台,置入新税率。
除非纳税人根本无法接通互联网。
第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也就是说,从小规模纳税人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的期间是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
那么按照新的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从操作上来看,如果反向转回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从登记当月1日开始,似乎不好选择。
第五、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原来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尚未开具的适用税率的发票,是否可以在登记回小规模纳税人以后补开?我们理解如何确实是当时的纳税义务,应当允许小规模纳税人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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