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双方交易的有效证明,也是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其重要性毋容置疑,在开具发票的时候,需要遵循一定的要求规范,需正确填写、真实有效,下面就来和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关于发票的开具要求,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规范。
开具发票的文字使用要规范,应当使用中文;开具发票的大小写金额要规范;开具发票的开票日期要规范,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购货单位名称要规范;开具货物名称或服务项目要规范;开具发票的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栏目规范。
开具发票时,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应当按号码顺序填开,未实行盖章出门的要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2、真实。
只有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开具发票,必须据实开具,不得变更商品或劳务的名称和金额;未发生经济业务,一律禁止开具发票。
3、开具销售折让、折扣时的发票。
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收回原开具的发票并注明"作废"字祥,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4、开具红字发票。
①若原开具的发票已经入账,无法收回原发票的,可要求对方提供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按实际的经营业务另行据实开具发票,并在新开具的发票上注明原发票的号码及开具金额和凭证号码;
②原开具的发票尚未入账且可以收回的,整份发票装订在一起,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据实另行开具发票;
③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冲抵增值税专用发票。
5、普通发票的临时开具。
临时需要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经营业务发生的书面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场所,由税务人员代为开具。依法应当纳税的,在申请开具发票时,缴纳应缴的税款。
6、丢失发票后的补救措施
丢失已取得的发票联,不得要求原开票方另行开具发票,应当由丢失发票联的企服快车向对方出具证明,原开票方在查对存根联、记账联无误后,附原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按原来开具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
7、发票开具错误要作废
如果由于一时的马虎导致发票信息填写失误,应当收回开具的发票,并且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祥,之后重新开具发票,但如该发票已入账,就不能作废处理了,需要通过红冲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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