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觉得商标公告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该商标发起商标异议,考虑到许多人对于申请商标异议的相关知识不是很了解,今天企服快车财务就来介绍一下申请商标异议的相关规则说明,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1、提出商标异议的额申请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也就是商标公告后3个月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
2、商标异议申请人人提出的商标异议必须有明确的原有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3、商标异议申请期限如果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话,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如果是通过银行汇款来缴纳异议规费的,必须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时,如果未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异议人应按照《缴费通知》缴纳规费,并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费通知》一并邮寄到商标局。
5、商标异议申请后送达后,商标局首先要进行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1个月(也就是30天),从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7、商标异议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8、在商标异议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的一个月左右,国家商标局会发出《商标异议答辩受理通知书》,此后预计12个月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注册异议进行裁定,此后将裁定结果,也就是《商标异议裁定书》发给异议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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