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于1978年加入ISO,在2008年10月的31届国际化标准组织大会上张晓刚位当选ISO主席的中国人",中国正式成为ISO认定的常任理事国。

中华民国原是ISO创始国之一,但中华民国已不是ISO成员,但《中华民国国标准》通常仍参考ISO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78年9月1日以中国标准化协会的名义参加ISO,并在1982年9月当选并连任理事国(1983年~1994年)。

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能够帮助企业提升诚信水平,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那么除了较直接的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加分项之外,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还会有哪些好处呢?

1、企业权威的信用证明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采用标准,并由专业认证机构审核认证。

企业符合标准,通过认证,颁发认证证书。

证书在认监委网站可查,权威可信,市场上诚信认证假证太多,需认真鉴别!!!

2、展示宣传诚信形象

企业可在公司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书、企业宣传册、企业宣传片、企业官网、媒体广告、个人名片等宣传载体中展示认证资格,有利于提高市场形象,更容易得到市场和顾客的认同和信赖。

3、防范企业信用风险

帮助企业建立运行有效的诚信管理体系,识别、预警、防范、控制与处置可能存在的失信风险、诚信危机和失信行为,规定相关的过程,并使其持续受控,帮助企业持续提升诚信水平。

4、应用领域广泛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结果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商务合作等活动中,展示企业投标信誉、核心竞争力、综合实力的权威证明。

ISO认证ISO27001认证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ISO/IEC27001的前身为英国的BS7799标准,该标准由英国标准协会(BSI)于1995年2月提出,并于1995年5月修订而成的。

1999年BSI重新修改了该标准。

BS7799分为两个部分:BS7799-1,信息安全管理实施规则BS7799-2,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如国外大型ISO认定认证机构TUV南德、TUV莱茵、SGS、UL、CSA、ITS、VDE、JQA、NPS、NQA等在中国成立的实验室,都必需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所以实验室应取得CNAS的认可也就是按照国际ISO17025实验室管理体系动作。

产品认证:由可以充分信任的三方证实某一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活动。

体系认证申请条件:

1、中国大陆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近期主营业务收入,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企业;

3、企业无不良信用或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为便于识别在引用国际ISO认定标准上我们加了“10000”,故引用后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正确写法为:ISO9001:

2008idtGB/T19001-2008。

其中idt表示等同采用的意思,GB/T代表国推荐标准的意思。

GB/T19000族标准包括以下标准:ISO14000与ISO9000系列标准两者都是管理性标准,共同遵守一般的管理体系原则。

ISO认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ISO越来越被世界各国公众认可和接受。

时下,取得ISO9001认证证书已成为企业赢得客户和消费者信任的基本条件。

ISO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ISO14000认证已经成为打破绿色贸易壁垒,进入国际市场的重要"武器"。

体系认证申请流程:

1、预审符合,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2、开展认证前辅导,并提交相关认证材料;

3、认证机构审核员进行现场审核;

4、认证机构审批认证结果;

5、提交认证结果至认监委备案,并颁发认证证书;

鄂尔多斯质量认证服务机构

ISO认定国标准的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国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需要制定新的标准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因此,标准是种动态信息。

国标准分为强制性国标(GB)和推荐性国标(GB/T)。

国标准的编号由国标准的代号、国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标准发布的年号(采用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

环境标准与质量标准不同,它具有以下特点:从上可以看出ISO认定ISO14000与ISO9000在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多差异,是两套相互独立运行的标准体系,不可相互替代。

一般在实施中,先运行成功ISO9000,然后ISO14000就可以在ISO9001的基础上更容易实施!二者均有关于“文件管理”、“记录管理”、“内审”、“管理评审”、“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共同的地方,也可以一起运行。

鄂尔多斯质量认证服务机构

凡列入强制性ISO认定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又名中国强制认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国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根据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制定,由CNCA执行,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