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等效文件;外国企业持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申请方的IT服务管理体系已按ISO/IEC20000-1:2005标准的要求建立,并实施运行3个月以上;
(3)已经按照文件化的体系运行三个月以上,并在进行认证审核前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了至少一次管理评审和内部IT服务管理体系审核。
(4)信息技术服务ISO认证管理体系运行期间及建立体系前的一年内未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阶段审核的是体系的总体策划情况,是体系基础性、方向性的审核。二阶段审核的是体系的运行情况,只有策划有用、基础充分、方向无误的体系运行才有可能是有效的。两个阶段审核互相补充,不可替代,共同支撑保证审核的深度和有效性。
因此,体系文件的符合性,环境因素识别的充分性,重大环境因素评价的适宜性,法律法规的符合性,法律法规相应内容识别的适宜性、组织机构的适宜性和充分性,重大环境因素控制条款的一致性,内审和管理评审的可信度和充分性等都是在一阶段审核的对象及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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