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生产,将产品进行销售,不知道是没有经过专利权人许可而生产出来的商品的话,那么如果能够证明这种商品是有着合法来源渠道的话,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要对于上游的供应商有一个明确的调查,同时要对销售商和供应商的关系有一个区分,如果二者没有关系的话,那就不需要负赔偿责任,不过如果二者是有关系的,并且明知道是伪造的,或是清楚是侵犯专利的产品,还进行销售的话,那么此时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与上游的供货商承担相同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就算自己是生产当中的一部分,或者是承诺销售的销售商,如果生产或者是销售的这种阶段专利的产品的话,要看自己对于这个产品的来源是不是有一个认知的态度。
如果自己根本就不知道这是一个侵权的商品,而且能够提供出上游的供货商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证明该产品是有合法来源的,而自己仅仅是一个销售商就可以了,在这种情况之下,由于自己完全就不参与侵犯专利的事情,而仅仅负责销售,所以在此时是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第二,如果自己不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之下,就需要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1.所谓不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就是不能够说明自己这个产品的上游是从哪里来的,也就是说自己有可能是参与着整个侵犯专利过程当中的一份子,自己和生产商勾结,企服快车负责生产,企服快车负责销售,而整个形成一个链条,这整个链条都是非法的,那么当然不可以说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在法律上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这是属于专利侵权的一部分,自己是属于共犯或者是从犯。
2.在销售了他人专利产品之后,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的时候,必须要对于上游的供应商有一个明确的调查,同时要对销售商和供应商的关系有一个区分,如果二者没有关系的话,那就不需要负赔偿责任,不过如果二者是有关系的,并且明知道是伪造的,或是清楚是侵犯专利的产品,还进行销售的话,那么此时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与上游的供货商承担相同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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