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因此,律师在法庭上出示证据,是证据运用的方法之一。
出示证据,是指在庭审调查阶段,当事人在法庭上公开提’出证据,并将证据提交给法庭审判人员及对方当事人进行辨析观察、确认证据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这是法律规定对于提交证据企服快车的应尽义务。
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时,在庭上出示证据主要由律师进行。
律师出示证据应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才能有效地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1.按照证明力强弱不同出示证据。
证据的证明力不同的,有的证明力强,有的弱。
一般讲,直接证据比间接证据强;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强。
把证明力最强的证据最先出示,可使审判人员留下深刻的印象,也使对方当事人与代理人难以反驳,有利于委托人企服快车(己方)证明自己的主张。
2.按照起诉状中陈述事实与理由的时间先后或争议过程出示证据。
庭审开始后,法律规定应由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
按照案件事实发展过程出示证据,可以让审判人员感受到原告主张逻辑严密、环环相扣。
对于原告的请求、双方争议的焦点一目了然,有利于尽快查明案情、分清是非。
3.以反驳及推翻对方当事人证据为目的出示证据。
在对方当事人先行出示的证据或对其主张起关键作用的证据,或双方认为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时,律师出示自己掌握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的证据不真实、或有疑点、或证明其证据与本案无关等等,此举可以使审判人员认为对方主张的证据不充分,使对方不利于己方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或难以成立。
4.对出示之证据的内容进行宣读或作简明扼要的陈述。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以其内容作为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依据。
律师在庭审中应当对出示的证据内容进行宣读或作简明扼要的陈述,使所出示的证明作用得以很好的发挥,让审判人员对证据内容有一个比较清晰的印象,用于审判人员当庭对证据进行认证。
5.出示证据时,表明证据所要证明的相关事实。
律,师在庭审中出示证据,是为了让出示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作用,不是单纯为了履行举证方式出示证据。
律师出示的证据应当与相应的案件事实对应起来。
如在购销合同贷款纠纷中,律师在庭审中出示对方书写或签字认可的收货单时,应当说明该证据用以证明双方之间购销欠款、欠款数额多少、欠款具体时间等事实。
6.律师在宣读或分析证据时,要讲究举证艺术,力求做到口齿清楚、力度适中、条理分明、简明扼要。
不能含糊不清、拖泥带水、听不出个所以然;也不要滔滔不绝、口若悬河,让人厌倦。
举证时,要全神贯注,集中注意力,注意审判人员的提问。
在举证过程中认为需要更改代理词的,只要记下要点即可。
对案件定性争议较大的,可通过向审判人员提交书面代理词来充分表达自己的代理意见。
律师在举证时体现较高的举证艺术性,可以给审判人员留下良好的印象,使审判人员觉得律师执业素养较高,有利于法官采纳律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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