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否侵犯了计算机软著权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方法一般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复制程序的基本元素或结构,这很容易证明,因为复制就意味着是完整的复制,只要完全相同就构成侵权。

第二种,只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和顺序复制一些软件代码。

第二种情况,法院在作出判决时,通常要检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式。

在实践中,这个问题更为复杂,也更难判断,因为对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应当抄袭多少比例才能认定发生了抄袭,并没有固定的数量限制。

当然,份数越大,证明自己是侵权行为的证据就越容易获得,但份数到什么程度才能认定侵权,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是很确定。

对于份数少的情况,目前法院采取的判断标准大多包括:

第一,联系附件。

按照这个标准,只要发现有联系,任何复制都会被认为是侵权。

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它忽略了对两个软件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性的审查,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到计算机程序中包含的“思想”,这与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第二,它需要对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两步分析。

首先,法院必须确认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所体现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则不构成侵权;如果相同,那么第二步就要想办法找出上述两种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在“表现形式”上是否有实质上的相似。

第三,被各方广泛接受的叠加准则。

根据这一标准,原告必须证明:

1.被告在完成其软件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前一软件著作权的程序作品;

2.被告的软件作品是一种复制产品,即原告软件产品的实质部分与自己开发的内容复制。

该标准主要着眼于两个软件产品之间的“质和量的相似性”,在实际应用中是一种较好的判断方法。

通过总结多年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最直接有效的标准是:实质上的相似和接近。

实践中,判断两个软件作品“实质相似”的标准是被控计算机程序是否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非常相似。

计算机程序的“实质相似”有两种:

一种是文本成分的相似,根据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来判断;

二是非语言成分的相似度,强调以整体相似度为基础来确认两个软件的实质相似度。

所谓整体相似性,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生成的输出方式、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