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纳税人开具了13%的普通销项增值税发票,请问要不要找进项票抵税?
以财政部为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税务总局)〔2016〕三十六号)第二十五条以下进项税准许从销项税中抵税:
(一)从销售方获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同)。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三)购买农产品时,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购买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但取得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费书除外。
计算公式:
进项税=购买价格×扣除率
购买价格,是指经营者购买农产品购买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格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买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扣除进项税额。
(四)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以及税务局或义务人取得的纳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
2、当月取得的发票未入帐能否在当月进行认证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19年第45号要求:“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验证确定、核对、申请扣除的时限。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应通过省内(自治州、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发票服务平台确定扣税凭证数据的用途。
2016年12月31日及之前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过验证确定、核查核对、申请抵税时限。
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抵税凭证抵税的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
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时申报抵扣增值税凭证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18年第31号变更)要求再次抵扣进项税。
"发票出具时间在2月和2月之前,符合文件规定的前提条件,可在2月份纳税所属期申报纳税时进行抵税。
“如果发票发行时间在2月和2月之前,符合文件规定的前提条件,可以在2月份申报纳税时抵扣税款。
收入问题应参照会计制度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