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吃饭,规定开税票,第一次说税票用完了,然后补开。第二次,我再次规定开税票的结论,商家让我给“发票名”和“税号”。我向她承认,这种消费开税票不需要税号后,商家还是坚持说一定要。商店的行为违法吗?涉及的税法知识是什么?

李志远见解:

首先,商店应该向顾客提供税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产品、提供帮助、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收款人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必要时,由支付方收款人开具发票。

其次,自然人客户不能给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7月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602号提议的答复指出,如果买方是企业,在索要普通增值税发票时,应向卖方提供税务识别号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卖方为企业出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时,应在“买方税务识别号”栏填写买方税务识别号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但对于非企业部门的买方,没有硬性要求。

相对而言,如果买方是非企业部门,由于其一般不从事商业活动,其普通增值税发票对税收安全的影响较小,因此在系统管理中不需要填写买方的税务识别号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简而言之,税票中的“名称”是必须填写的项目,其他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买方只需提供上述信息,无需提供所有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自然人的税号一般是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示2018年第59号)的规定,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作为纳税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的,由税务机关给予纳税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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