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合计收入超过500万,是否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我们一起来看税务总局的有关答复。
总分公司合计超500万,税务是否会认定总公司或分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
总公司今年不含税销售收入350万原认定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有独立营业执照)今年不含税销售收入200万原认定小规模纳税人,总分公司合计超500万,税务是否会认定总公司或分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留言时间:
2024-04-16)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如总分机构分别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则按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各自的年应税销售额判定是否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24〕82号)规定:
“ 一、业务描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一)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连续经营期内(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答复时间:2024-04-20)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关于其纳税人身份认定是分别进行的。非同一县(市)总机构(总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应当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其纳税人身份认定也是分别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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