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9号)规定,企业收到的政府划转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通常有三种处理情形:
情形一: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即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资。
情形二: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情形三: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涉 税 处 理
情形一: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资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当计入权益,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不属于企业的经营成果收入,不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范围。
情形二: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情形三:
除上述情形一、二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向企业无偿划入的国有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受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明确接收价值的,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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