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并征期是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和纳税期将纳税期合并为3个月或半年或1年申报纳税,从而达到便利纳税的目的。实行简并征期方式应与纳税人协商,以避免“提前征收”或“延缓征收”之嫌。
(一)简并征期适用于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纳税人。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二)简并征期只适用于达到起征点以上,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经核准。采用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实行按月定额,原则上纳税期限合并为一个季度,经核准采用简并征期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原则上其纳税申报方式一年内不得变动。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