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列举了三种可成为虚开发票的主体:
开具方(为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受票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虚开发票的介绍人(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下面我们就谈一下“为他人虚开发票”的相关问题。一、虚开发票的具体实施者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开具发票的主体一般为销售方(包括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服务,下同),特殊情况可以为购买方,如农产品收购发票。
因此说,发票开具方是虚开发票的具体实施者,受票方、虚开发票的介绍人属共谋者、教唆者、帮助者,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刑法》相关规定,受票方、虚开发票的介绍人,均可成为虚开发票的主体。
二、开具方虚开发票的动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具有抵扣功能的普票及其他凭证,以下简称专票)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在1995年刚入刑的时候,最高可判处死刑。
2011年虚开普通发票(不包括具有抵扣功能的普票,以下简称普票)入刑,最高刑期为7年,同时删去虚开专票死刑的规定,最高刑变为无期徒刑。
既然有如此严厉的处罚,为什么还有虚开行为?动机何在?
(一)获取报酬。获取报酬是开具方虚开发票的首要动机,只要报酬足够多,就有人去冒风险。
专票具有销项税额抵扣功能,在某种意义上,就像钞票一样。
受票方从销售方正常取得专票的同时,为了偷逃税款会铤而走险,再从非法途径取得专票,向开票方支付报酬(俗称开票费)。
比较常见于“暴力虚开”,就是没有任何经营行为,设立一个公司就是为了虚开发票,我们称这些公司为“开票公司”。
(二)偷逃税款。开具方虚开发票一般是为了自己偷逃税款,但也有的是为关联方偷逃税款。
为自己偷逃税款一般采取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方法,也采取销售高税率项目开具成低税率项目的方法。
还有一种情况比较少见,或者说笔者见到的案例比较少。
为了使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少缴税款,另外再设立或购买一家企业,为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开具专票用于抵扣。
开具方为关联方偷逃税款,一般是利用自己的富余发票虚开。
(三)提高业绩。纳税人通过虚开发票来提高销售收入,美化财务报表,提高经营业绩,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国有企业或者上市公司之中。
(四)骗取贷款。为了获取更多的贷款额度或者续贷,某些贷款人通过虚开发票虚增资产价值,或者虚增销售收入,这种情况不常见。
(五)维系关系。购买方要求销售方虚开发票,可能有真实交易,也可能是没有真实交易。
销售方为了维系双方的合作关系,有时候不得已而虚开。
这种情况多见于普票虚开,毕竟虚开专票的风险比虚开普票的风险大得多。
(六)为关联方虚开。企业为其关联方虚开发票,原因比较多。
比如,甲企业与乙企业是关联企业,甲的发票额度(免税额度或是小规模纳税人限额等)不够用,但乙有富余,于是乙就替甲开具了发票。
又比如,乙企业的账户因某种原因被冻结,但是有一笔销售收入需要开票收款,乙企业便通过甲企业开票收款。
上述是笔者总结的开票方虚开发票的六种动机,可能不全面,希望朋友们能留言补充。
三、动机对虚开发票定性的影响
虚开发票的动机不是虚开发票的核心要件,但可以为虚开发票的定性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许多人在分析虚开发票的时候,会把虚开的主观心态与虚开的动机混淆在一起。
行为人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对虚开行为持有故意心态,就符合了虚开发票行为的主观要件。
比方说故意杀人罪,动机就很多。
可能因仇杀人,也可能因情杀人,但只要杀人的心态是出于故意,便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因此说动机对于虚开发票行为的定性没有影响,但可能会对处罚裁量有影响。
随着“金税工程”的升级换代,税务机关正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的智能税务转变,奉劝那些想从虚开发票上获利的人们赶快收手,以免被逮个正着。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若有不同意见,请留言沟通。
202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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