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大家在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拿不准哪些个人所得需要缴纳,哪些是减、免、缓、扣和暂不征收的,今天税小皖按照文件后先顺序,给你编排好了,需要缴纳的9项,减征的3项,免征的27项,暂缓征收的1项,扣除一定标准征收的1项,暂不征收的2项。

看看就明白了,本文还涉及最新今年疫情期间个税免征项目哟。

一、需要缴纳个税的有9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共3项

(一)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7号)第一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一条: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免征个人所得税共27项

(一)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第一条:

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四)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六条: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